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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法規
2009
03/14
04:00
羅業任
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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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4 04:00
羅業任 台中市 報導

辦理「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法規」宣導說明會

臺中縣環境保護局謹訂於98年3月18日上午9時至12時假臺中縣豐原市公所4樓第三會議室辦理「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法規」宣導說明會。本次辦理主要對象為符合此次公告之業者,說明會內容為法規說明、逸散性粒狀污染物防制設施說明等課程,歡迎踴躍參加。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98年1月8日公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期藉由合理有效之管制,達到空氣品質改善之目標。

該公告適用對象為除營建工地外,所有會產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主要包括港區、砂石採集/處理業、鋼鐵冶煉業、水泥製造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瀝青拌合業、建築用陶土/黏土製造業等行業,有關堆置、裝卸、輸送、運輸及開採等作業,另一般裸露地及道路分隔島等污染源亦納入管制範圍。

臺中縣環保局表示,公私場所採行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應具有逸散性粒狀污染物阻隔、穩定化、捕捉收集及清洗等功能(如:密閉系統、自動灑水設施、集氣系統及運輸車輛清洗設施等),以及運轉監控設備(如電錶、水錶),在公告中皆有明確之規定,提醒業者依規定進行改善,以符合公告之要求。另公告中亦明訂既存污染源應自98年7月1日起符合該公告規定,若未能於期限前符合該規定,應於98年4月1日前檢具相關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其改善期限不得超過99年6月30日。

臺中縣環保局表示,為避免業者對法規不了解無法如期完成,環保局特舉辦此說明會,請業者務必出席。

如有任何之疑問,可電洽環保局:(04)25277421或承辦單位諮詢專線:(04)25120580。

上傳時間:2009-03-14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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