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刊播未經核准或是擅自變更原核定的藥物、化粧品廣告,將被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且一行為一罰,按日按次連續處罰,直至停播為止。
依藥事法規定所有的藥物、化粧品廣告都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才可刊播,所以民眾或業者刊播未經核准的藥物、化粧品廣告都需受罰,但是罰不勝罰,違規廣告仍層出不窮,政府為避免民眾受騙上當,要加強刊播媒體把關的責任,以達遏止效果。
傳播業如未依藥事法第66條規定,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將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刊播者亦須依藥事法第66條規定,要事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送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撥業者送驗核准文件,違反者亦將被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所以刊播違規廣告,刊播者要受罰,媒體也要受罰。
民眾為了自身的健康,看廣告前記得認清有無廣告核准字號,才能安全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