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治療之結核病確診個案,將依傳染病防治法強制隔離
多數的肺結核個案是因體檢或感冒症狀而到醫院就診,服用藥物2-3星期症狀大部分都會改善,一般民眾容易以為病已經好了,或者認為「又沒有症狀怎麼可能有傳染病」,不願意接受治療,或對醫師的診斷、醫院的檢查報告感到懷疑,不滿衛生單位的追蹤,甚至口出惡言,威脅自殺。
沒有症狀、痰裡面驗不到結核菌,就真的沒有結核病嗎?孰不知,結核菌在我們體內可以無所不在。就算痰液中驗不到結核菌,但胸部X光有明顯的結核病徵兆,或吃藥1-2個月痰由陽性變成陰性,體內的結核菌也不會被完全殺死。沒有經過完整的結核病治療療程,還是有可能轉變成具有傳染性的個案,甚至對藥物產生抗藥,不只影響自己的身體健康,也會把抗藥性細菌傳染給朋友或家人。
以台南市為例,針對診斷有疑義的個案,會提交疾病管制局諮詢委員會專家協助再次評估,如果確立診斷,就會與個案溝通,再拒絕配合治療,就開立改善通知單,對改善通知單仍無動於衷的個案,衛生局就會依傳染病防治法發公文請個案配合治療,少部分個案反而因為公文到衛生局所大吵大鬧,但居於社區防疫的立場,為了避免社區疫情擴散,98年台南市就有1名個案被強制就醫,3名個案被強制住院治療。
台南市衛生局呼籲,針對拒絕接受治療的確診個案,衛生單位會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六十七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之,或依同法進行隔離治療,結核病是經由呼吸道傳染的法定傳染病,為了自己及他人的健康,應接受衛生單位的檢驗、調查及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