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即將到來的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2月13日至16日〉,台中市政府勞工處長賴淑惠表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農曆除夕、春節〈正月初一至初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為應放假之日。今年農曆大年初一(2月14日)適逢星期日,如勞雇雙方約定之例假日為星期日時,則依規定應於翌日補假,即應於春節後即2月17日〈星期三〉補假1日,該補假日是否與其他正常工作日對調,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為之。
至於其後2月18日、19日等上班日如因政府部門調整後仍放假,事業單位如有需要予以調整放假,得經勞工同意後調移。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也規定,因法定正常工時縮短而經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休息日,其性質與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稱例假有別,如適逢前開施行細則所列法定休假日,是否補假,由勞雇雙方協商,於團體協約中約定或由雇主於工作規則中明訂處理方式。
而事業單位如因經營或業務需要,使勞工於春節假期或補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排定上工時間,但依內政部75年9月16日台內勞字第434652號函釋,除當日工資應照給之外,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1日工資所得,若有延長工作時間者,延長工時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就此,勞工處強調,有關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部分,須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如無工會,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此外,包含農曆除夕當天在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春節連續假期共計4日,事業單位給予勞工之假期倘較前開規定多時,多出假期之工資由勞雇雙方協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