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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肇事,害人又害己
2009
03/12
00:45
黃豐龍
嘉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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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2 00:45
黃豐龍 嘉義市

據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隊統計,98年2月份因未依號誌行駛(闖紅燈)而發生交通事故者計有41件,佔全月發生總件數535件13%,為一值得重視之交通問題。舉例來說,日前一張姓民眾沿嘉雄陸橋機慢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新民路與民族路路口疑因闖紅燈而撞上另一蔡姓女騎士,造成張民機車車頭損壞,蔡女受傷就醫,真所謂「害人又害己」。

嘉市警方強調,民眾駕駛汽、機車應遵守號誌標示行駛,不可任意闖越紅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千8百元以上5千4百元以下罰鍰。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6百元以上1千8百元以下罰鍰。」呼籲全體市民應遵守交通規則,共同營造嘉義市更好的交通品質與行車安全。

上傳時間:2009-03-12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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