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表示:本案係因鉅螢公司在拒繳多期應給付市府之權利金與回饋金,經過多次協商不成,市府站在依法行政與維護市府權益不受損害之立場,於96年3月13日終止契約,並於96年9月28日對鉅螢公司提起遷讓房屋暨請求不當得利之訴。
雖司法訴訟程序尚進行中,以市府之立場,鉅螢公司繼續占有工商展覽中心之行為自屬無權占有,藉以營業所牟取之利益為不當得利,將來應依照司法程序追討回來,已禁止市府各機關單位於該場館舉辦活動,市府於合法前提下,已採取諸多法律及行政作為阻止鉅螢公司繼續違法營業,並委請律師追討欠款。至於鉅螢公司將工商展覽中心五樓轉租予河邊公司經營餐宴乙事,本府已責成各局處依法查處。
市府高度重視本案,對於鉅螢公司違法佔有高市財產之行為絕不姑息,同時也希望司法機關重視本案,基於重大公益角度,加快審理進度,儘速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