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縣環保局前於去(98)年11月4日會同千興公司進行稽查,於該公司放流口採水樣乙組送檢,經檢驗結果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並限期98年12月15日前改善完成,該公司於限期內檢具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向環保局報請查驗。
環保局並於本(99)年1月4日派員前往執行改善完成確認之查驗,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乙組送驗,水質檢測報告於本(99)年1月11日檢出,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查驗結果未完成改善,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7條附表第1項及備註一規定,自檢驗報告檢出未符合標準之日(即99年1月11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至該公司檢齊改善證明文件(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驗報告)送達環保局之翌日起暫停開具處分書。千興公司1月11日未依規定檢送改善證明文件函報改善完成,環保局於1月12日執行按日連續處罰,每日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倘經按日連續處罰逾30日者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2項所稱情節重大,依法得命該公司停工或停業。
環保局呼籲各事業單位應作好污染相關防治,如有違法經限期改善者,應於改善完成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改善完成,並維持廢水處理設施之正常操作,以免複查不合格而遭處按日連續處罰。同時希望縣民如有發現不法業者非法排放廢(污)水,請立即通報臺南縣環境保護局以維護河川水質清淨,提昇生活品質。陳情通報電話為(06)6572916或撥免費陳情專線080006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