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環保局公告台中市公私處所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污物),排出頻率、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相關規定,自99年12月1日起實施,未依規定排出一般廢棄物(化糞池污物)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並依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處罰。
環保局表示,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七款、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五十條規定,化糞池污物應每年不定期清除一次(含)以上,且應洽環保局或核可之民營廢棄物清除(理)機構清除之,並清運至台中市水肥資源處理中心水肥投入站處理,不得任意傾倒或投入溝渠、河川。
環保局指出,台中市各公家機關、學校為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定期清除申報工作列管對象,應向委託清除(理)機構索取「廢棄物清除許可機構清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污物)清除紀錄表」之影本逕向環保局申請備查。
上述管制對象之建築物污水已納入公共汙水下水道幹管者,備文並檢具水費單(含代徵下水道費)影本,送環保局依規辦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定期清除申報工作解除列管。此公告自99年12月1日起實施,未依公告規定排出一般廢棄物(化糞池污物)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並依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