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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三合一選舉期間4件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 選委會作成裁罰
2010
01/04
19:39
呂芳芳
台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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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4 19:39
呂芳芳 台東縣 報導

台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98年縣長、縣議員及鄉鎮市長三合一選舉期間,候選人、選舉人及選務人員,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行政罰案件,計有四件,選舉委員會已依規定程序,經監察小組會議、委員會議決議後,開具「處分書」,對違法人予以裁罰,分別是:

(1)辦理選舉事務人員,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第2款規定,公開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案計二件,各裁罰新台幣10萬元及11萬元罰鍰。

(2)候選人印發之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未親自簽名,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1款規定,裁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3)投票日選舉人撕毀選票,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8款規定,裁處新台幣5千元罰鍰。

上開受罰者如不服選委會之處分,得自接獲處分書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縣選委會函轉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起訴願。至於裁定之罰鍰金額,如違法人未於限期內繳交,選委會將移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縣選委會委員作成裁罰決議後,指示業務組提供資料發怖新聞,俾提供候選人、選民及選務人員瞭解,有所為及有所不為之警惕作用,以免違反選罷法相關規定,遭受處罰。

上傳時間:2010-01-04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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