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衛生局籲落實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嘉義縣衛生局配合99年元旦起實施的散裝食品標示政策,1日針對轄內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超市及傳統市場、雜貨販售店等,全面進行輔導與稽查工作,總計256家次,發現152家標示未詳實,已當場要求業者改善,並立即於產品上製作立式標示牌。
衛生局長鍾明昌指出,衛生署公告自99年1月1日起,凡具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陳列販售場所,所陳列販售之散裝食品(除現場烹調即食熟食外),皆需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等項目(標示方式採懸掛、立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提供消費者明確訊息均可)。
鍾明昌局長表示,目前市面販售的散裝食品,如香菇、金針等南北貨,往往欠缺標示,消費者無法辨別產品來自何地,此一新政策在提供消費者更多消費訊息,於選購散裝食品時更有保障。
農曆年節將至,鍾明昌局長特別呼籲食品販賣業者注意,如未依規定標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及33條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如標示不實,則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及32條規定,可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