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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逾期未檢驗經註銷牌照後使用公共道路將受重罰
2009
12/31
18:06
吳正男
嘉義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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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1 18:06
吳正男 嘉義市 報導

車輛因逾期未檢驗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若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本稅外,再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因此,如欲繼續使用該車,請儘速向監理機關(嘉義市監理站聯絡電話05-2770150)辦理檢驗並重新申領牌照。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經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非經檢驗領照不得行駛公共道路,該局並不再核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惟勿存僥倖心理,以為沒收到稅單就不用繳牌照稅,如於重新領照前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依上開法條規定補稅並處2倍罰鍰。故請車主一定要按時檢驗車輛,以免受重罰。

上傳時間:2009-12-31 18:06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吳正男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