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公告99年1月1日起實施「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具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之陳列販售場所,應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擇一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業已針對超市、大賣場、雜貨販賣店及肉品業者等進行講習及輔導,年關將近民眾採買應節食品如瓜子、糖果、花生、魷魚絲等食品從明年開始,都要用立牌、插牌、布條、貼紙等方式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希望藉由此項措施,使消費者於購買散裝食品時有知的權利,避免買到來路不明的黑心食品,消費者在進行散裝食品之選購時應注意其品名及原產地之標示,以維護自身權益。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呼籲,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食品業者,陳列販售散裝食品時應做好標示,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自明(99)年1月1日起實施,如經查獲標示不符合規定者,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標示不實,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罰鍰4至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