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公告99年1月1日起實施「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具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之陳列販售場所,應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擇一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
台中市衛生局29日表示,為使台中市食品業者(製造業者及販售業者)能更瞭解食品相關規定及避免違法,衛生局將於12月30日下午2時30分,於衛生局2樓衛教室辦理「98年散裝食品標示及廣告說明會」,敬邀食品相關業者與會參加。若需進一步資料,可洽詢衛生局食品衛生科04-23801127。
衛生局呼籲,自明(99)年1月1日起,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食品業者,陳列販售散裝食品時應做好標示事宜,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若經查獲有不符合規定者,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之罰鍰,詳細公告規定請上行政院衛生署網站(www.doh.gov.tw)或食品資訊網(www.food.doh.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