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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98年食品標示及廣告宣導說明會
2009
12/27
17:21
王時榮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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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7 17:21
王時榮 高雄市 報導

為了維護消費者知的權益及安心購買食品,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並於99年1月1日正式上路,請食品販售業者於散裝食品上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若為素食散裝食品需加標素食類別。因近年食品相關法規修正頻繁及相關公告繁多,為了使高雄市食品業者(製造業者及販售業者)能更瞭解食品相關規定及避免違法,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將於98年12月29日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3樓凱旋廳開辦「98年食品標示及廣告宣導說明會」,敬邀食品相關業者與會參加。

上傳時間:2009-12-27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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