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豬隻及其他偶蹄類動物於移動、上市或屠宰時,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持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簽發之「動物來源及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單」,並將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黏貼在後,前述動物來源及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單應交予肉品市場或屠宰場查核,原規定由獸醫師簽發之免疫證明書停止施行。
有關「動物來源及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單」之格式請至本縣家畜疾病防治所網站下載使用(http://www4.yunlin.gov.tw/livestock/),亦可向所屬產銷團體或鄉鎮市公所索取。上市至肉品市場、屠宰場之豬隻或其他偶蹄類動物需繳交「動物來源及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單」並黏貼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在後,供有關機關查核,對於未依規定施打口蹄疫疫苗之養畜戶,將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分,此外本所也將定期派員赴該等畜牧場執行健康情形調查及血清學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