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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經衛生署認定屬於藥品之酒類製劑外,酒類宣傳不得宣稱是具療效
2009
12/25
18:16
林秋芬
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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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5 18:16
林秋芬 澎湖縣 報導

澎湖縣政府財政局表示,將酒類宣傳為具有療效之藥酒,及違反下列規定,民眾與業者請特別注意:

1.依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4項規定,標示事項有虛偽不實或使人誤信者則依同法第54條按查獲次數,每次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回收補正,逾期不遵行者,由主管機關停止其製造或進口六個月至一年,並沒入違規之菸酒。

2.依菸酒管理法第37條第4款規定,如屬廣告或促銷方式,而致人誤信該類酒為具有療效者,則依同法第55條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縣府財政局進一步表示,自民國91年1月1日開放民間產製酒類,但由於不法之徒認為有利可圖或業界對法定規範認識不甚清楚,以致私劣酒類充斥市面,極易對消費者身體於飲用後造成傷害。對此縣府財政局再次籲請消費者,為了維護您的健康及權益,於購買酒品時,務必提高警覺免得花錢受罪又傷身;同時對於業者也請務必遵守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共同建構優質的菸酒消費環境。

上傳時間:2009-12-25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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