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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99年度地籍圖重測注意事項
2009
12/22
18:01
吳達人
雲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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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2 18:01
吳達人 雲林縣 報導

為建立完整地籍資料,全面釐整地籍,杜絕經界糾紛,保障人民產權,雲林縣政府依據土地法第46條之1規定,99年度將辦理斗六市咬狗段,林內鄉林內、九芎林等段,斗南鎮大東段大東小段、大東段新崙小段,西螺鎮茄苳、新宅等段,虎尾鎮埒內段之地籍圖重測工作,為使土地所有權人瞭解地籍圖重測之意義、目的及實施期間應請配合辦理事項,本府謹訂於如表列時間、地點舉辦地籍圖重測政令宣導會,事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敬請重測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踴躍參加。

雲林縣99年度地籍圖重測宣導座談會時程表如下:虎尾重測區工作站訂於98年12月29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在埒內里社區活動中心(虎尾鎮埒內里143-5號);斗南重測區工作站訂於98年12月30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在西伯里老人活動中心(斗南鎮西伯里西伯158-1號);斗南重測區工作站訂於99年1月7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在新崙里農民活動中心(斗南鎮新崙里新崙中路69號);西螺重測區工作站訂於99年1月5日(星期二)上午9時在國立西螺高級農工職業學校禮堂(西螺鎮大園里大同路4號);林內、斗六重測區工作站訂於99年1月6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在林內鄉九芎國小獅子館(林內鄉九芎村文化路10號)。

為保障個人權益及使重測工作順利完成,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重測地籍調查通知書時,請依照地政機關通知日期到場指界,以保障您的權益,並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一)土地所有權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通知書依所列地籍調查時間,到達土地坐落現場,指認土地界址,自行設立界標後,在地籍調查表上認定簽章。(二)辦理地籍圖重測所需設立之界標,土地所有權人能自行指界者,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該通知書逕向重測區辦公處免費領取,若不能指界者,由承辦人員於協助指界時協助辦理。(三)土地所有權人(如係法人者為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到場指界、設立界標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附空白委託書格式於通知書右側)。(四)若土地登記為私法人名義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及到場指界人之身份資格文件,俾憑於地籍調查表上指界認章,並於檢附之文件影本上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指界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及簽章。(五)通知登記名義之土地所有權人如已死亡尚未辦理所有權繼承登記者,得由合法繼承權利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身分證影本),憑以到場指界及認定簽章。(六)通知辦理地籍調查時間,當日如遇颱風或下雨未能辦理者,將另行定期通知辦理地籍調查日期及時間。(七)如有洽詢事項,敬請利用辦公室電話聯繫洽詢,各重測區辦公室電話如下: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南區第一測量隊林內重測區辦公室:(05)5346579;林內-斗六重測區辦公室電話(05)5322172分機246;斗南重測區辦公室電話(05)5974111分機211;西螺重測區辦公室電話(05)5862028分機231;虎尾重測區辦公室電話(05)6322070分機26。(八)戶地測量係依地籍調查表所載認定之界址施測,屆時不另通知會同辦理。(九)前往指認土地界址前,請詳閱重測地籍調查通知書背面地籍圖重測有關問題問答及摘錄相關法條。

上傳時間:2009-12-22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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