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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營繕工程金額5仟萬元以上應聘有工地主任!
2009
12/18
18:00
陳玉芳
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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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8 18:00
陳玉芳 高雄市 報導

高市府工務局表示,依照營造業法的規定,營造業承攬5仟萬以上的營繕工程,在施工期間,應聘有工地主任,而且所聘用的工地主任,一定要領有內政部核發的工地主任執業證及回訓證明,才符合資格。如果沒有依照規定聘用工地主任,營造業廠商將被處罰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分。因為工地主任是負責掌控整個工程品質與進度的重要工程人員之一,所以高雄市政府為了提昇公共工程品質將嚴格要求對於新臺幣5仟萬元以上公共工程,在辦理工程勘驗、查驗或驗收時,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查核工地主任的執業證,如果不合規定將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工地主任在營繕工程中的重要性,可從他負責的工作看出來,如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按日填報施工日誌,工地的人員、機具及材料管理,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的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的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的通報等等,都顯示出工地主任的重要性。

另外,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也藉此表示,為避免營造業「無限量承攬工程」,造成財務失控及履約困難,工務局也將查核營造業的承攬總額,也就是依據營造業每年向國稅局申報的資產負債表中的淨值總額換算營造業的承攬總額,如果承攬工程量超過總額,將以違反營造業法規定,處罰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營造業假如能夠依照規定,在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向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申報淨值,就可以掌握自己的承攬總額數而避免超過被處罰,並且「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中認定基準第5項規定,如果2年沒有申報淨值,將列為第3級綜合營造業,而影響公共工程投標資格及晉升等級權益。因為營造業法規定:「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不得交由評鑑為第3級之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承攬。」,請營造業能夠依規定期間申報淨值,以維護權益。

上傳時間:2009-12-18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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