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高雄縣市合併改制後之「高雄市」,究應定位為原直轄市(高雄市)之擴大,或新成立之直轄市。內政部日前召開「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第2次會議」時,認定合併案並非高雄市之版圖擴大,而是高雄縣與高雄市同時「消滅」,合併改制後成立的新高雄市。
高雄縣市明年底將合併改制,目前高雄市已經具備直轄市資格,高雄縣則非屬直轄市,兩個縣市合併究竟是同步改制,抑或高雄縣併入高雄市,都將影響後續的合併作業。
內政部日前召開會議時,針對高雄縣市合併案做出解釋,認為明年合併改制後的「新高雄市」,不論人口數、人口結構、面積、自然資源等,均有大幅質變與量變,與原有的高雄市明顯不同,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高雄縣市合併後,原有的資產、負債、人員及其他權利義務,皆由改制後的直轄市概括承受,目前的自治法規也將由新高雄市廢止。因此高雄縣市的合併改制,不應解讀為高雄市版圖的擴大,而是現今高雄縣與高雄市以「消滅合併」的方式,成立改制後的新高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