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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呼籲消費券未領取之縣民如情形特殊得報個案決定領取人
2009
03/07
04:31
許明松
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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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7 04:31
許明松 屏東縣

屏東縣政府呼籲消費券第2階段尚未領取之縣民,如情形特殊且非屬「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特殊情形認定及處理要點(http://3600.moi.gov.tw/)」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者,得報經內政部認定為情形特殊並依個案決定領取人。

如經認定,其領取人得檢附規定證明文件、新式國民身分證及印章,逕向指定郵局領取消費券;如屬前揭要點第2點第1款至第9款以外無法認定者,申報人應填具「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特殊情形填報表」,於98年3月10日前送鄉(鎮、市)公所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屏東縣服務站初核,轉內政部認定,確保權益。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特殊情形認定及處理要點」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如下:

(一)未結婚之未成年人(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之父母均失蹤,或一方失蹤,他方死亡: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順序之人。

(二)未成年人之父母雙亡或不詳、或未成年人為無依兒童或少年,且未置監護人:實際照顧之人。

(三)前款未成年人年滿十五歲且有自謀生活能力者:未成年人本人。

(四)未成年人之父或母於矯正機關收容中:收容中之父或母之受託人。

(五)未成年人現於國內,其父母均出境二年經依法為戶籍遷出且不在國內,或均為外國人:實際照顧之人;外國人在國內者,為父或母本人。

(六)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直轄市長或縣(市)長: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派之人員。

(七)未成年女子未婚生子:未成年女子之父或母、社會福利機構或實際照顧之人;年滿十五歲且有自謀生活能力者,為未成年女子本人。

(八)未成年人之父或母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外國人,其居留證件失效或無居留證件:父或母本人。

(九)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外國人為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以求學、工作、應聘或其他事由簽證入境而取得居留證件者: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外國人本人。

上傳時間:2009-03-07 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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