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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低迷環保罰款也可分期繳納
2009
12/15
21:13
向文娟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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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5 21:13
向文娟 高雄市 報導

違反環保法令受行政罰緩也可分期繳納,不僅不用利息與滯納金,最多還可分十二期!受到全球經濟不景氣的影響,高雄市從九十六年度到九十七年度間,工商廠登記數由五四、二六五家驟減為五三、六一五家,短短一年就減少了六五O家,被影響的家庭更是無法計算,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有鑑於此,推動分期付款的方式繳納罰款,希望與全民一起共體時艱。

高雄市環保局有鑑於金融海嘯所引發的經濟不景氣,決定採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讓違反環保法令受行政罰鍰裁處者,得以申請以分期的方式繳納罰鍰,讓受裁罰繳納義務者不至於在景氣低迷的情況下雪上加霜。

環保局表示,欲申請者分期繳納者,環保罰款裁處金額需為一萬元以上,並檢具無法一次完納的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書敘明其理由,經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之期間以一個月為一期,最高期數不得超過十二期,每期應繳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二千元。

環保局說明,申請分期繳納之義務人需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或八十歲以上者,並持有財政部國稅局資產證明文件,或其他可供證明資產之證明文件,證明繳納義務人無法一次完成繳納。另外,因天災、事故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也可申請分期繳納。

環保局強調,為促使義務人依約如期繳款結案,各期應清償之罰鍰,若有一期未履行,視為罰鍰清償期全部到期,而將依法辦理後續強制執行事宜,另外,義務人處分案件已移送行政執行者,環保局不予受理,得逕向行政執行處申請辦理。

上傳時間:2009-12-15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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