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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業自99年3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2009
12/13
17:56
許明松
屏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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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3 17:56
許明松 屏東縣 報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藝文業」自99年3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屏東縣政府勞工處提醒民眾遇有任何勞動權益問題均可向勞工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轉33/37

勞工處指出,有關藝術創作、表演者、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僱用勞工之工作時間、薪資、休假等福利待遇與權益自99年3月1日起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惟勞工應負擔之義務仍需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勞工處表示,倘勞資權益有爭議時,可透過勞資爭議協商管道,共營機構與勞工和諧之職場關係,俾創勞資雙贏。

上傳時間:2009-12-13 17:56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許明松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