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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
2009
12/10
10:11
呂國順
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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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0 10:11
呂國順 嘉義縣 報導

逸散源管制做的好!!省事省錢免煩惱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將於98年12月14日(星期一)上午10時假嘉義縣人力發展所(創新學院)舉辦「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說明會」,邀請逸散源管制專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計畫之顧問公司-新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本次說明會主要邀請對象為本縣所有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工廠業者,會中將詳述說明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辦法),以減少業者與環保局雙方認知的差距。

嘉義縣環保局局長李建育提醒業者,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等處分,處罰甚重。為避免公私場所因不瞭解該辦法規定內容,一時疏忽違反規定,即面臨遭受嚴峻罰鍰處分的情形發生,訂定上述原則,依納管對象違反該辦法規定的情節輕重,訂定缺失記點基準及處理方式,對於公私場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一致之處理方式及符合比例原則。

該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主要內容為:完全未依該辦法規定設置或採行污染防制設施者,記10點;雖有設置或採行污染防制設施,但不符合該辦法規定者,記5點。稽查當次的缺失點數達10點(含)者,就直接處分;稽查當次缺失點數10點以下者,會給業者1次限期改善機會,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再予以處分。

李局長健育再次呼籲該辦法適用對象,應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以免違規受罰;並希望藉由相關管制作業之執行,規範業者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在發展經濟外能兼顧環境保護,兩者間取得平衡點,共同為空氣品質盡一份心力。

李健育局長再次提醒該辦法適用對象,應及早編列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經費,並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以免違規受罰。

上傳時間:2009-12-10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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