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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未換證者,請注重自己權益!99年1月1日前取得新式許可證
2009
12/06
17:46
許明松
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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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6 17:46
許明松 屏東縣 報導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請屏東縣尚未提出許可換發之單位,依據行政院環保署96年4月公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換發期限及換發方式」,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自96年5月1日起全面申請換發新證,列管單位領有許可證者,至遲應於98年12月31日前完成換發,並應於99年1月1日前取得環保局重新核准之新式許可證,否則如未於期限內完成換發,將導致許可證(文件)失效而影響業者之營運。

為顧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單位權益,環保局再次呼籲應儘速提出許可換發申請,由於每一申請案件都需有一定的審查時間,為避免換證期限逼近,申請案件集中而造成審查塞車情形,請尚未申請的列管單位儘速送件。

本次許可證換發之審查作業係由環保署委託京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協助辦理,各換發單位若有任何疑問,可洽詢屏東縣環保局電話:08-7351911-630李先生,08-7351911-640鄭小姐,或洽京華公司,電話:07-2693828分機29陳小姐。

上傳時間:2009-12-06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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