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第9屆斗六市長候選人選情激烈,彼此間競選活動頻仍,昨依然一步一腳印拜訪鄉親,回到競選總部採過火爐避兇,並向鄉親陳述張聰明等居然扭曲事實張冠李戴,不思以正當途徑諸如政見之發表、服務選民之熱忱等方式以打動選民,渠等竟然基於不法之犯意聯絡,在明知簡明欽於98年9月間因涉及廟會平安宴之偵查案件尚未經起訴,且刑事案件被告在司法判決前,縱准交保亦決不等同當選無效結果,共同基於使簡明欽不當選之意圖,委由其他人公開在斗六市區以十數部廣告宣傳車來回穿梭,並播放錄音如「抓到了!抓到了!簡明欽60萬交保,賄選交保等於當選無效,斗六市民要求簡明欽立即退選」等語,傳播不實之事。至98年12月2日20時50分許其宣傳車車牌號碼為M2-4900號宣傳車大聲播放前開內容之錄音而行經雲林縣斗六市中山路與南興街口時,為張其明發現並向110報案。另部宣傳車車牌號碼為S5-0693號亦大聲播放前開內容之錄音,於98年12月2日21時5分許行經簡明欽競選總部附近為選民發現,經向在競選總部之劉文龍反映,並由劉文龍向110報案請求偵辦。當提到簡議員數十年來服務鄉親解決困難如今被栽贓扭曲事實時,簡夫人委屈之落淚。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誹謗候選人罪,核渠等所為顯已該當誹謗候選人罪之構成要件,簡明欽自有權訴請地檢署偵辦之。
候選人競選期間之文宣活動,涉及競選活動之攻擊與防禦,且亦關係候選人如當選後之將來施政理念,與故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與否之結果影響重大,必先經候選人幕僚之擬定,再經候選人同意後,始可能有大舉散布或傳播之行動,故候選人對宣傳車所播放內容不知情之情形實絕無僅有。本件相關誹謗候選人罪之犯行已相當明確,在當今競選活動講究整體作戰之體制下,所牽涉之共犯絕非僅駕駛宣傳車之人爾。況查,該錄音內容同時有雲林聞人李進勇推崇被告張聰明之談話、亦有候選人張聰明預定造勢活動之行程,顯見該播放錄音內容係經張聰明與其餘幕僚所共商研定。故渠等縱逕以宣傳車駕駛人為防火牆,並持所播放之錄音係不知何人所交付之幽靈抗辯而憑空杜撰,託言對犯罪事實不知情之語,惟基於上開經驗法則,張聰明等對所犯事實絕不能諉為不知,渠等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構成共犯,實至為灼然。
簡明欽固不否認有於98年9月間參加斗六市江厝玄安宮平安餐會,遭檢方於98年12月1日傳訊,訊後並諭令60萬元交保候傳。
然本件刑案尚在偵查階段,該案件至今尚未起訴更遑論判刑,此為被告等所明知。ㄧ般稍具法律知識者均知諭令被告交保為檢察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