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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本週政策及法令宣導>何謂性侵害加害人處遇
2009
03/06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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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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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6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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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性侵害加害人處遇

我國有關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治療、輔導始於民國86年公佈制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依該法規定,加害人出獄後須接受社區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1至3年;88年公佈刑法修正,其中依第91條之1規定,性侵害加害人經鑑定有施以治療之必要者,應施以強制治療,期限不超過3年。上開法令規定經施行後,實務上迭有反應相關配套或有不足,影響實施成效,爰為使國內有關性罪犯之處遇有延續性,落實處遇成效,有效達到預防再犯,上開各項法令規定於94年陸續完成修正,其中有關刑法第91條之1除取消刑前鑑定,且將刑前治療改為刑後治療;監獄行刑法配合刑法修正,將獄中治療之實施對象放寬至所有觸犯妨害性自主罪之受刑人,至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重點則包括增設評估機制,亦即加害人回到社區是否需要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必須經過評估,且為使獄中治療與社區處遇得以銜接,並規定監獄應於加害人出監同時提供再犯危險評估報告及處遇建議,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命其接受處遇之依據。

為建立國內有關性罪犯評估與處遇之共識性,本部近年來除委託專家學者編修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評估手冊,建立獄中及社區處遇及評估報告內容之一致性,以延續處遇成效,且委託專家學者發展國內本土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再犯危險評估量表(穩定危險因素及急性危險因素)及處遇模式等,並舉辦觀摩研討會,建立交流平台,促進國內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遇之專業發展,並不斷加強相關人員之專業訓練。

原載:何謂性侵害加害人處遇

上傳時間:2009-03-06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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