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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
2009
03/05
04:57
方宜玲
雲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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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5 04:57
方宜玲 雲林縣

有鑑於全國原生性懸浮微粒以工業燃燒(33%)、車行揚塵(31%)主要污染來源,而現行的管制以排放標準及行為罰兩種方式,屬污染產生後的管制,較難達到污染預防之目的且耗費較多人力,所以環保署於95年開始進行相關研究與調查,並於98年1月8日正式公告實施「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該辦法主要訂定重點為:

1.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營建工程以外,具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主要包括港區、砂石採集或處理業、鋼鐵冶煉業、水泥製造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瀝青拌合業、建築用陶土或黏土製造業等行業;堆置、裝卸、輸送、運輸及開採等作業;以及一般裸露地及道路分隔島等固定污染源。

2.公私場所採行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應具有逸散性粒狀污染物阻隔、穩定化、捕捉收集及清洗等功能(如:密閉系統、自動灑水設備、集氣系統及運輸車輛清洗設備等),以及運轉監控設備(如電錶、水錶)。

由於既存污染源須於98年7月1日起符合該辦法,而未能於期限前符合者應於98年4月1日前提出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環保局申請核定改善期限,所以雲林縣環保局於98年2月25日邀請相關業者召開說明會,除告知業者此項新規定外,也提供業者輔導作業,業者若當天未能參加說明會或對此辦法有不了解之處,洽詢電話05-5321631空氣噪音管理科。

上傳時間:2009-03-05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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