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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性或間歇性之工作者勞動權益
2009
11/14
17:05
田進山
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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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4 17:05
田進山 台南市 報導

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公告從事1.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2.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者。3.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者。得由勞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函報縣府核備後,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0條、32條、36條、37條及49條規定之限制。

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已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7年10月7日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基此,縣府已函請各養護中心(養護之家)如與所屬輔導員、監護工尚未簽立約定書者,可至本府勞工處網站各式表單下載簽立,並依規定函報本府核備。

雇主依上開規定與勞工簽立約定書者,有關工資、工時、休息及休假…等權益,雇主應注意之事項分別為:

1.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雇主與勞工簽訂之工作時間可不受8小時之限制,惟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最高不得超過12小時。另,超過法定工時8小時之工資應依比例計給。

例如:17280元÷30日=576,576÷8=72(月薪制者)工作時間12小時者,每日工資應為576+(72×4)=864元按時計薪者,應以95元乘以工作時間。

2.例(休)假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雇主與勞工簽立約定書後,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6條之限制,是指例假可不受7日之限制,惟雇主仍應與勞工協商排定例假休息。另,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如未能給假休息,工資仍應依規定加倍發給。

上傳時間:2009-11-14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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