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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97年溫泉取用費近期內開徵
2009
03/04
05:23
呂芳芳
台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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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4 05:23
呂芳芳 台東縣

台東縣政府為達成溫泉保育及永續利用之目的,訂定溫泉法及相關子法,要求業者依法繳納溫泉取用費,對於溫泉法公佈前已開發溫泉使用者,未能於一定期限內取得合法登記之業者,給予七年之緩衝期限改善辦理〈期限至99年7月即將屆滿〉。

依據溫泉法規定新開發之溫泉業者應檢附相關文件並經水利技師及應用地質技師簽證,至於溫泉法施行前既有之業者亦同;查台東縣溫泉分布多達22處密度佔全國之冠,經營溫泉業者家數更多達百餘家,業者為取得溫泉開發許可除需耗費心力外,另相關技師簽證費用更所費不貲。

鑒於縣府執行95、96年徵收溫泉取用費業務,經充分溝通協調後溫泉業者由反對轉而支持,使成效良好並獲上級肯定,藉此縣府更積極為業者請命,建言中央體恤業者於經濟環境惡劣經營不易之情況下仍積極配合政府政策,懇請上級籌措專款補助本縣既有業者辦理溫泉現況報告;經查該建議案業經縣府團隊積極爭取,業經經濟部水利署同意,近期內將專款委辦協助業者統一辦理溫泉開發許可,對於台東縣發展溫泉觀光產業助益良多。

為配合97年溫泉取用費徵收事宜,縣府將於三月底前邀集溫泉業者召開溫泉業務說明會,呼籲業者配合繳交溫泉取用費,作為政府統一辦理溫泉開發許可之依據,事關業者權益,請業者踴躍參加並積極配合調查工作。

上傳時間:2009-03-04 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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