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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配合環保署擴大執行限塑政策,轄內飲料店將自今年10月1日起,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改以非塑膠材質一次用飲料杯、循環杯借用服務或販售可重複使用飲料杯,縣府環保局將不定期稽查,違規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告發,最高可處6000元罰緩,並得按次連續處分,期望業者善盡保護環境責任,加速源頭減塑。
縣府環保局表示,目前各縣市已陸續限制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材質一次用飲料杯,新竹縣環保局也積極輔導業者,為了讓業者能提早因應,環保局在4月邀請轄內業者參加「限制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說明會」,並在說明會上針對實施方式與業者溝通研商。經審慎評估後,環保局提報環保署公告實施縣內各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PLA杯,為確保業者及民眾都能了解本項政策規定,環保局規劃於廣播電台及電視牆託播政策內容加強宣導,並派員至飲料店輔導店家,呼籲業者提早盤點庫存與替代材質備貨。環保局指出,為減少塑膠垃圾對環境造成污染,縣府也積極宣導少用一次用飲料杯,民眾可自備飲料杯享用折5元優惠,若忘記帶環保杯也可使用店家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目前縣內已有部份便利商店及飲料店有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歡迎民眾多加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