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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有鑑山區或偏鄉地區動物因獸鋏及山豬吊受傷的狀況頻傳,遊蕩犬貓、家犬貓、野生動物皆受其害,探究其原因常為在地農民為預防農損及法規認知不清楚,進而造成動物傷害及違法使用陷阱受罰之雙雙受害情事。
故本縣動植防疫所為防範獸鋏山豬吊違法使用以健全動物福利,也為讓民眾更清楚法規規範,112年8月10日配合農業部補助計畫,首次於斗六市湖山社區發展協會舉辦「偏鄉地區獸鋏法規宣導會」,全程透過影像解說和實物展示,期增進鄰里鄉親對獸鋏及相關法律的認識,降低動物受傷風險及違法情事。
縣長張麗善呼籲鄉親,應善待身邊犬貓及動物,違法使用獸鋏等陷阱致動物受傷下,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1條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山豬吊,及第14-2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山豬吊,依其違反情節輕重,得處新臺幣1萬5仟元至7萬5仟元以下罰鍰,提醒民眾應注意相關規定,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