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之住宿地點變更,必須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雇聘辦法)第33條第5項及第47條規定,雇主如為所聘僱之第2類外國人或中階技術外國人變更住宿地點,應於變更後7日內,以「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單」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且勞動部放寬通知方式,不限書面送達,得採網路申辦。
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張世忠處長表示,若雇主未於變更後7日內,以「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單」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違反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57條第9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依本法第67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張世忠處長提醒,為避免雇主聘僱家庭看護工因有隨同被看護者輪住不同地點或海洋漁撈工因漁船作業有轉換工作地點之需求者,雇主得於辦理入國通報時預先通報家庭看護工隨同被看護者輪住或海洋漁撈工隨漁船作業轉換陸上住宿之地點。(如有輪住地點時,可一併在入國通報單註明所有輪住地址,後續即可不須另外辦理住宿地點通報);倘入境後,外國人未住於雇主安排之住宿地點、家庭看護工或海洋漁撈工之住宿地點未於入國通報時通報者,雇主應於入國通報或住宿地點變更後7日內,以「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單」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如有輪住地點時,可一併在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單註明所有輪住地址,後續不須另外辦理異動通報)。
相關規定請逕上勞動部網站法令查詢(https://www.wda.gov.tw/),若有相關疑義,可逕洽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電話:(05)5522828~31、5338087、5338086或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02)8590-2567。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