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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縣選委會維持東石鄉長候選人黃石吟資格決議
2009
11/10
20:03
王盈盈
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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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20:03
王盈盈 嘉義縣 報導

有關嘉義縣東石鄉第16屆鄉長參選人黃石吟候選人資格,縣選委會10月27日委員會援引選罷法第29條及中選會解釋文准予登記,但中選會11月6日函釋依第26條翻案,嘉義縣選委會10日委員會再度討論後,維持上次決議,另函司法院就本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9條及中選會87中選法字第77014號解釋函立法意旨准予登記聲請釋憲。

這次委員會上午10時在縣選委會會議室進行,由兼主任委員的副縣長吳容輝主持,委員1人缺席(出國),餘全部到齊。

東石鄉長第16屆鄉長參選人黃石吟候選人資格,會中再度由委員們就各方陳情及中選會函釋文深入討論後,進行公開表決,7位委員中(主席除外),5人贊成上述決議、1人反對、1人棄權。

其決議內容為:

一、對於中央選舉委員會98.11.06中選法字第0983500218號函示,依行政程序法第161條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本委員會議予以尊重及原應受其拘束,惟其釋示內容並未就本會請釋之選罷法第29條規定釋疑,爰提本次委員會議討論。

二、案經與會委員充分討論後,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並得指揮監督鄉鎮市公所辦理,暨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9條、中央選舉委員會87年6月4日87中選法字第77014號函釋之意旨,經出席委員具名表決,除主席未參與表決外,逾半數同意並作成決議,仍維持原決議,同意東石鄉鄉長參選人黃石吟先生之參選資格,准予登記;另函司法院就本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9條及中央選舉委員會87年6月4日87中選法字第77014號解釋函立法意旨准予登記聲請釋憲。

上傳時間:2009-11-10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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