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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公有土地遭違法占用影響環境衛生甚或造成公共安全疑慮,雲林縣政府配合各土地管理機關,進行排除違章建築占地行為,並籲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建設處代理處長鄭峯明表示,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新廳舍於111年10月17日動土,開工前發現本縣警察局所管後庄段103地號土地有被鄰戶越界占用情形,遂通報本府協助處理,本府於111年9月21日函送違建勘查通知書請行為人於文到後1個月內補正,為避免違建部分造成工安意外,期間多次勸導行為人先行改善,經本府於111年11月10日派員複查確認已拆除完畢。
根據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同法第179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及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鄭峯明說明,違章建築倘占用公有土地,各土地管理機關除依上開規定向行為人追徵土地使用費外,更會吃上「竊佔罪」官司,屬刑事責任,請民眾勿貪圖便宜、以身試法,本府另以專案加速排除占用,以維公共安全及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