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為獎勵青年優良德行與傑出成就,表揚青年對國家社會之重大貢獻,凡設籍本國且年滿13歲,40歲以下(出生日期在民國59年元月1日以後,民國85年12月31日以前,以身份證為準),凡具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足資青年範式者,皆可推薦:
(一)忠勇事蹟:從事愛國活動,堅苦卓絕,不避艱險,著有功蹟者;或其他英勇事蹟足資表揚者。
(二)孝友事蹟:孝親睦鄰,友愛兄弟,眾所讚譽者;或其他孝友事蹟足資褒揚者。
(三)仁愛事蹟:冒險犯難,捨己救人,恤孤濟貧,有益於社會風氣者;或其他仁愛事蹟足資褒揚者。
(四)信義事蹟:誠信篤實,不苟取予者;或檢舉弊害,伸張正義者;或其他信義事蹟足資褒揚者。
(五)和平事蹟:消除民間隔閡;融洽地方感情,有助於民族團結者;或宣揚民族文化,加強中外青年合作,裨益國際和平者;或其他和平事蹟足資褒揚者。
(六)禮節事蹟:敬老尊賢,守法重紀,能起示範作用者;或其他禮節事蹟足資褒揚者。
(七)負責事蹟:盡忠職守,不避艱險,犧牲小我,達成工作任務;或其他負責事蹟足資褒揚者。
(八)勤儉事蹟:刻苦耐勞,純樸勤奮,堪為青年表率者;或增加生產,改良品質,有益於國計民生者;或其他勤儉事蹟足資褒揚者。
(九)強身事蹟:從事國民體育運動,著有成績者;或發揚體育道德,創造運動員典型者;或其他強身事蹟足資褒揚。
(十)助人事蹟:推行社會服務,熱心公益事業,有助於社會進步者;或協助地方災害救濟,勇敢果決,並能迅赴事功者;或其他助人事蹟足資褒揚者。
(十一)博學事蹟:努力學術研究,有重要著述或發明者,或其他博學事蹟足資褒揚者。
(十二)有恆事蹟:經長期努力,鍥而不捨;終於完成有價值之工作者;或其他有恆事蹟足資褒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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