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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防制辦法上路台南縣7月1日起應符合規定
2009
03/03
06:16
李玉婷
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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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3 06:16
李玉婷 台南市

環保署已於98年1月8日發布實施「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既存污染源應於98年7月1日起符合規定,若未能設置符合規定之防制設施者,應於98年4月1日前向縣市環保局申請核定改善期限,且改善期限不得超過99年6月30日。

臺南縣環境保護局表示,本辦法係針對營建工程以外,具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規範堆置、裝卸、輸送、運輸及開採等作業,以及一般裸露地及道路分隔島等固定污染源,應設置或採行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收集及防制設施,包含設施種類、規格及操作方式。

其中,未能於前述規定期限,設置符合規定之封閉式建築物、圍封堆置區之防塵網或阻隔牆、自動洗車設備或密閉式輸送系統者,應於98年4月1日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前完成設置。目前,台南縣轄內受本管理辦法列管的公私場所約有230家,在環保署尚未正式公告前,已派員進行現場調查及輔導,提醒業者及早因應;調查結果約有57家(25%)符合規定,仍有173家(75%)的業者不符規定,而目前環保局亦尚未接到任何申請案件,距4月1日已不到二個月,呼籲公私場所應儘早提出申請。公私場所若想了解法令內容,可逕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中之環保法規查詢(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另加強廠區宣導作業之簡報資料亦已置於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stationary.estc.tw/)。

環保局長江世民表示,為使業者能知悉並及早規劃因應,避免逸散性粒狀物擴散,導致縣內空氣品質不佳及影響民眾呼吸系統,近期將辦理宣導說明會,同時並提醒業者,若稽查時未設置符合規定的防制設施,將依違反空污法第二十四條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導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將違反空污法第三十一條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呼籲公私場所應於規定期限內,依前述規定提出申請或完成設置符合規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避免造成空氣污染而受罰。

上傳時間:2009-03-03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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