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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資源回收業影響您的居住品質?
2009
10/23
20:22
田進江
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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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3 20:22
田進江 台南市 報導

 

廢棄物資源回收業影響您的居住品質?

近來有民眾向市府反映住宅區內可否申請設置資源回收業乙事。市府都市發展處表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住宅區「不得」設置各種廢料或建築材料之堆棧或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及處理場所,但「資源回收站」不在此限。又依內政部95年9月25日內授營中字第0950805836號函示:「『資源回收站』係指供社區從事資源回收工作時,暫時分類堆置(如設置分類回收桶等)所需之場所。」,因此,住宅區內並不得申請作「資源回收業」,如有違反須依法處新台幣6萬至30萬罰鍰。

為維護市民良好的居住生活環境,市府都發處呼籲有意願或合法經營資源回收業之民眾,應注意其設置地點是否位於住宅區內,以免受罰造成重大損失。而一般社區鄰里之資源回收站設置於住宅區也應特別注意環境衛生,以免擾鄰。

上傳時間:2009-10-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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