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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容器99年1月1日起應回收
2009
10/20
18:37
李春生
嘉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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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0 18:37
李春生 嘉義市 報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於民國99年1月1日新增回收項目,針對成藥、指示藥品2類藥品容器,納入新增應回收項目,而醫師開立之處方藥未列入回收項目。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表示,藥品可分處方藥、指示藥及成藥,其定義分別如下:處方藥係指須由醫師使用或開立處方簽至藥局取藥;指示藥(如胃腸用藥與綜合感冒藥等)為藥局經藥師或藥劑生指示下,民眾即可購買使用之藥品;成藥(如綠油精、萬金油、曼秀雷敦軟膏等)為不須經過醫師指示,可於一般藥局即可自由購得之藥品。

該局提醒民眾自99年1月1日,藥品容器標籤(包裝)上註明成藥、指示藥品、藥廠名稱或許可證標示(衛署成製字第xx號、衛署藥製字第xx號、衛署藥輸字第xx號)者,須進行藥品容器回收作業。並呼籲民眾需注意回收前先將空罐內剩餘藥物清除,再將容器交付清潔隊回收車或藥品販賣業者進行回收,切勿將剩餘過期藥品丟入馬桶及水槽,以免污染水源,影響生態環境。該局表示做好藥品容器回收作業,不僅用藥安心,也能讓生活環境更放心。

上傳時間:2009-10-20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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