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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響下 幼兒園勞工及家長之相關勞動權益說明
2021
05/28
01:51
彭美玲
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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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01:51
彭美玲 苗栗縣 報導
疫情影響下 幼兒園勞工及家長之相關勞動權益說明

COVID-19疫情日趨嚴峻,苗栗縣政府自本(5)月19日起提升為三級警戒,通令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學童停止到校上課。惟勞青處近日多次接獲來自勞工及雇主詢問有關停課期間,勞工上班工資如何給付之諮詢電話。

教育部前於5月21日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063470號函給全國各地方政府,而文中也說明各幼兒園不得要求員工請無薪假。勞青處彭德俊處長表示,幼兒園雖自19日停課,但相關從業勞工未因此而停止上班,倘有上班情形,雇主仍應發給工資;雇主也不行強制勞工以請特別休假之方式來規避。

彭處長指出,倘幼兒園業主因疫情停課,強迫勞工休無薪假,將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未全額給付之虞,若經查核屬實,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相關規定處以新台幣2萬~100萬元罰鍰。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本土確診案例持續飆升,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也於5月19日通令全國各級學校學生停止到校上課,若學童家長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亦得請「防疫照顧假」。勞青處彭處長表示「防疫照顧假」係為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12歲以下學童、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停課期間如有親自照顧小孩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防疫照顧假也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

勞工及青年發展處呼籲勞工倘於停課期間因權益受損而有勞資爭議之發生,也可向本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申訴。勞青處近期將會同相關業務主管單位,透過勞動法令遵循計畫,持續輔導本縣幼兒園,俾使其符合相關勞動法令的規範。

上傳時間:2021-05-28 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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