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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展現維護綠色資源之決心,嚴懲任意砍伐公有樹木
2009
10/01
20:20
王時榮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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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1 20:20
王時榮 高雄市 報導

「高雄市樹木花草及公共設施毀損賠償自治條例」第十條明定:「非市府管理之公有喬木不得任意砍伐,其有遷移或換植之必要者,應通知主管機關會勘後依適當方式處理之。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高雄市政府為確實維護綠色資源並保存大樹,對於任意砍伐公有樹木者將依據前述條例祭出重罰。

9月26日三德西街舊台鐵宿舍區大樹遭到施工廠商砍伐,市府將依「高雄市樹木花草及公共設施毀損賠償自治條例」第十之規定進行裁罰。

養工處表示,高雄天氣非常炎熱,為提供市民更多樹蔭,保存大樹、維護綠色資源、推行空地綠美化,一直是高雄市政府的重要政策,希望各機關與民眾均能共同為永續環境而努力,破壞本市綠色資源者,市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將依「高雄市樹木花草及公共設施毀損賠償自治條例」嚴厲開罰。

上傳時間:2009-10-0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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