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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取締非法爆竹煙火,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2009
10/01
19:56
方宜玲
雲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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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1 19:56
方宜玲 雲林縣 報導

98年中秋節即將來臨,每年中秋節期間不論是大人還是小朋友,最受歡迎的娛樂之一就是燃放爆竹煙火慶祝,惟若稍有不慎極易釀成災害,雲林縣消防局曾多次查獲非法儲放爆竹煙火,除依規定舉發、沒入之外,並開單處罰。

消防局指出,民間習慣在三大節慶(春節、元宵節及中秋節)期間施放大量爆竹煙火,致使許多賣場或公園、廣場、市場等場所常有販售,此外更有流動攤販賣來源不明的產品;為遏阻不法廠商於中秋節期間販賣違法爆竹煙火,防止可能發生的災害,已針對縣轄內可能販賣違法爆竹煙火商家行號實施稽查,消防局強調,販賣爆竹煙火應確實遵守下列規定,如有違法行為將立即取締:

1、商店販賣爆竹煙火應先申請販賣爆竹煙火項目之商業登記證。

2、販賣一般爆竹煙火應附加認可標示,未符合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3、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違反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4、不得販賣予兒童升空類、飛行類、摔炮類之爆竹煙火予兒童,違反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5、一般販賣場所販賣排炮及連珠炮不得超過火藥量10公斤或總重量50公斤;其他爆竹煙火不得超過火藥量5公斤或總重量25公斤。如販賣爆竹煙火超過前述規定管制量,其儲存場所不符合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者,將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消防局呼籲縣民踴躍檢舉違法製作或販賣未張貼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檢舉專線:05--5376289或直接打119,也可親自至附近消防分隊報案。如依檢舉內容順利查獲違規製造、儲存及販賣爆竹者,將按查獲之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數量核發獎金。如有違規製造、儲存及販賣之爆竹煙火依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沒入,違規行為人移送法辦,如屬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期盼全體縣民一同監督雲林縣公共安全,共同度過平安快樂中秋節。

上傳時間:2009-10-01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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