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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辦理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2009
02/28
10:51
李明政
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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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8 10:51
李明政 澎湖縣

噪音管制法修正已於97年12月3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本次修法內容除明定交通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負起改善交通噪音的責任,並針對民眾經常詬病的改裝車輛噪音過大問題增訂相關規定,未來民眾依法可向環保局提出檢舉,被檢舉的車輛須於指定期限內接受檢驗,將可有效解決目前日益增加的噪音陳情問題。

配合噪音管制法修正公布施行,爰辦理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修正,修正草案依照規定進行法規預告,歡迎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逕向環保局或行政院環保署陳述意見。

本次預告的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重點包括明確規定陸上運輸系統噪音、其他交通產生的噪音及民用機場、民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之航空噪音等改善計畫、補助計畫內容,及地方環保機關核定計畫之程序、期限及辦理方式。藉由本次修正,未來交通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將可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落實執行,以維護交通系統沿線或鄰近區域民眾之生活環境安寧。

此外,針對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不定期檢驗超過管制標準者,及民眾檢舉妨礙安寧經通知到檢的機動車輛超過管制標準者,本次施行細則修正明定違規者的裁處機關,作為地方環保機關執行之依據,以提高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成效。

上傳時間:2009-02-28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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