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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風災之農業金融協助措施受理期限至98年12月31日止
2009
09/23
20:45
黃莉寬
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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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3 20:45
黃莉寬 台南市 報導

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9條規定,農民申借低利貸款應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10日內,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惟因莫拉克颱風重創臺灣,造成農、林、漁、牧業重大損失,為協助莫拉克風災受災農漁民復建復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於98年8月19日及9月1日公告因應莫拉克風災之農業金融協助措施(含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本金、利息寬緩措施及舊專案農貸本金展延1年、展延期間利息免收措施),其受理期限均至98年12月31日止,並明定上開措施不受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9條規定之限制。

由於此次莫拉克風災所造成之嚴重災害,致使災區內多數受災農漁民不及於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10日內申請受災證明書,是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98年9月22日以農金字第0985080491號函示,有關此次莫拉克風災受災證明書之受理期限將延至98年10月31日止,核發期限將延至98年11月30日止,縣府業函請台南縣各鄉鎮市公所配合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此次延長受災證明書之受理期限,對於受災農漁民可謂一大福音,相信將使受災農漁民復建復耕之工作更加迅速與順利。

上傳時間:2009-09-23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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