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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的處理管道
2009
09/21
16:14
劉鳳瑩
苗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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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1 16:14
劉鳳瑩 苗栗縣 報導

環境保護局綜合計畫科21日指出,公害糾紛係指因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所造成的民事糾紛;工安事件或勞安意外並非公害糾紛事件,但有時也會衍生為公害糾紛事件。公害糾紛處理法所謂之公害,係指因人為因素,致破壞生存環境,損害國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

環境保護局綜合計畫科表示,公害的範圍包括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輻射公害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公害者。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劉伯舒表示,當公害糾紛發生時,可由受害人與加害人雙方主動協議和解、或向環保機關陳情請求處理、亦可依循公害糾紛處理法之規定向苗栗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或可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管道,保護自己的權益。

上傳時間:2009-09-21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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