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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擴大事業單位管制範圍
2009
09/17
20:01
李春生
嘉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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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7 20:01
李春生 嘉義市 報導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醒事業單位特別注意,環保署在98年7月27日修正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第1項之事業」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之事業」。主要修正重點包括:新增13類指定事業類別、事業定義及其應檢測之污染物項目等。擴大後之指定公告事業共計30類,並自99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期督促更多事業能注重用地污染之問題,保障自身權益。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規定,事業於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交易雙方得以瞭解用地土壤品質;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指定公告事業欲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有關事宜。若指定公告事業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設立、停業或歇業有關事宜前,未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完成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查作業程序,即違反該法9條規定,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上傳時間:2009-09-17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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