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警方查獲現場搜證帶(記者田進山攝)
圖:警方起獲做案工具一批(記者田進山攝)
犯罪嫌疑人劉○○(103年11月甫出獄,現因竊盜案假釋中)、顏○○(犯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案資料)2人,自103年12月中旬始即組合「住宅竊盜集團」,分別在高雄市、臺南市等地集合式住宅區,以按電鈴試探屋主是否在家,趁屋主不在,再破壞屋後防火巷後鐵窗侵入屋內行竊。
顏男負責按電鈴試探、及現場把風,並搭載劉男,鎖定目標後劉嫌以起子破壞鐵窗侵入行竊。案因本轄大灣、大橋地區發生多起住宅竊案,經調閱監視器比對發現2嫌駕駛S7-○○○○自小客車,疑另涉嫌高雄市岡山、楠梓區住宅竊案,循線掌握該車行蹤後跟監多日,於上記時間在高雄市楠梓區土庫三路,趁劉男下車徒步翻牆進入該址躲於牆角準備竊盜財物之際,旋即制伏劉嫌後再回車上將把風之顏嫌逮捕,並於車上前、後座起獲做案工具一批,全案調查後依竊盜罪嫌移送高雄、臺南地檢署偵辦。
永康分局分局長李西河於聯合勤教時要求所屬主動盤查夜間可疑之人、事、物,落實防搶、防竊等勤務作為,各級同仁均能主動積極落實於勤務中,迅速敏銳地查處轄區內可疑之人事物,使犯罪無所遁形,確實為社會治安及居民安全把關,才得以順利查獲本案,真正達到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等警察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