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府提醒製產酒品自用應注意成品及半成品合計相關規定縣府財政處籲請縣民產製酒品自用部分,應注意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之限制,超過100公升部分將以產製私酒裁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罰鍰。如有相關疑義可電:049-2243741洽詢。縣府表示,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3項規定:「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所稱「一定數量」,依財政部93年7月1日台財庫字第09303509840號公告規定如下:(一)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5公斤。(二)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上述所稱之私酒半成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未超過百分之0.5者不計入;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5且未經澄清過濾者,以數量之二分之一計算,另外所稱之「每戶」,係按戶籍計,亦即同一戶號之戶口名簿者為一戶,並非以家庭人口數或戶籍門牌號碼為計算標準。
上傳時間:2015-01-26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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