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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府提醒製產酒品自用應注意成品及半成品合計相關規定
2015
01/26
17:53
溫鳳佳
南投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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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6 17:53
溫鳳佳 南投縣 報導
南投縣府提醒製產酒品自用應注意成品及半成品合計相關規定

縣府財政處籲請縣民產製酒品自用部分,應注意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之限制,超過100公升部分將以產製私酒裁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罰鍰。如有相關疑義可電:049-2243741洽詢。

縣府表示,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3項規定:「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所稱「一定數量」,依財政部93年7月1日台財庫字第09303509840號公告規定如下:

(一)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5公斤。

(二)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

上述所稱之私酒半成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未超過百分之0.5者不計入;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5且未經澄清過濾者,以數量之二分之一計算,另外所稱之「每戶」,係按戶籍計,亦即同一戶號之戶口名簿者為一戶,並非以家庭人口數或戶籍門牌號碼為計算標準。

上傳時間:2015-01-26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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