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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5
01/17
13:10
王詩嬌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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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7 13:10
王詩嬌 台北市 報導
就行政院104年1月15日通過教育部(以下稱本部)擬具的「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修法重點

本部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規定,擬具教保條例草案計19條,以期完整規範教保服務人員(含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的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

此外,考量幼兒園的特殊性,幼兒園教師將同時兼採職前及在職方式培育師資,以協助教保員有專業成長的進修管道,解決當前教保員分流培育問題,並使教保員之進修管道得以無縫接軌,以符合幼教現場之實際需求。

另有關教保條例規範私立幼兒園不得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之規定,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現行條文即已明定,並非新增之規定,其在保障教保服務人員之工作權益,至教保服務人員以外人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並未禁止以派遣方式進用。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修法重點

現行幼照法中有關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之相關條文,已移列於教保條例規範;且幼照法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迄今約3年,經整體檢視並通盤考量後,併同擬具幼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其中各界關注的幼照法第18條有關招收5歲幼兒的班級至少應配置1名教師的規定仍維持現行條文,以維護幼兒學習品質;又為兼顧幼照法施行前已在職教保員工作權益,已於幼照法第55條增列但書規定,針對是類人員提供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下簡稱幼教專班)的管道,於幼照法施行滿10年之日(亦即110年12月31日)前修畢前開課程並取得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在依法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前,得替代招收5歲幼兒班級所需教師,繼續於該班級獨立任教。同時將托兒所改制的幼兒園,5歲班級至少聘任1名教師的期限由5年放寬為10年。

有關幼教專班之開設,為方便教保員進修,幼教專班相關上課地點將配合各地之需求妥為規劃,以協助其就近修習。並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與幼保系進行策略聯盟,兼顧北、中、南、東之區位性,於需求縣(市)開班,包括桃園、澎湖、彰化、南投等地區,其中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即與長庚科技大學合作,於桃園市開設幼教專班,以便就近培育。

另將「非營利幼兒園」改為「公私協力幼兒園」,由現行公益性質法人始得辦理,擴大辦理對象,放寬為已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法人及團體能參與興辦平價、優質的多元型態幼兒園。其管理、收費、人員薪資保障等方面與現行非營利幼兒園機制相同,不因名稱變更及擴大辦理對象有所差異。

此外,增列幼兒園得提供課後照顧服務,並規範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資格;及增列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幼兒的班級得酌減班級人數及因應緊急情事得安置幼兒的規定,以符應幼教現場實際需求。

教保條例的制定及幼照法的修正,已就幼兒園設立及其教保服務、幼兒園組織與教保服務人員及相關人員資格及權益等事項、幼兒權益保障、家長的權利及義務、幼兒園管理,以及罰則等事項整體檢視並修正,以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

上傳時間:2015-01-17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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