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蘭花業者對管理費額度爭議,因立場不同,多年溝通,迄無共識。市府在最低安全管理及減輕業者負擔為前提下,依業者之訴求調降104年管理費用36%,惟業者仍不滿意。管理費是使用者付費原則,由業者分擔合情合理。業者以白布條表達對市府之抗議,屬不理性之行為,希望業者能自行拆除,持續溝通。 針對部分蘭花園區業者於104年1月16日對104年蘭花園區管理費收取額度,每年每平方公尺11.076元,表達意見,農業局澄清說明如下:
一、收取管理費依法有據:93年土地招商時,於招商須知載明需繳交管理費,惟當時園區尚處開發初期,無法精確核算管理費,故敘明管理費額度另公告之。另於99年度與業者簽訂之契約也載明收取管理費,嗣後市府於100年11月14日訂定園區管理辦法,作為收費依據。
二、蘭花公園、展覽館及營運服務中心範圍由市府負擔管理費:農業局管理之蘭花公園、展覽館及營運服務中心等區域,也依面積分擔管理費,非由業者負擔。另停車場為依法設立之隔離綠帶、滯洪池涉及區內排水,則納入公共設施範圍,由業者分擔管理費。
三、先建後租溫室租金收入用於園區增建設施使用:103年8月1日與台灣蘭業公司終止契約後,改由市府管理,重新與業者簽訂契約收取租金。所收取租金係作為增設園區公共設施如交通號誌、儲水設備等及維護農業局位於園區之辦公廳舍、行政事務使用。
四、市府對公共設備之維護採購係採公開招標,公開透明:農業局執行園區公共事務之管理,均依採購法公開透明辦理。至業者提出不要聘請保全乙節,經農業局以問卷調查,仍有部分業者表達需要聘請保全,經參酌各方意見,調降104年保全員額,且上班日之保全費用由市府支應,夜間及非上班日之保全費用由管理費支出。
至於業者提出年度費用735萬元之訴求,農業局衡酌園區安全管理最低度之需求及103年撙節開支後實際管理費支出,訂定104年度公共設施維護費為1,200萬元,已較103年額度降幅36%。分擔計算後年度管理費額度,均較彰化花卉園區及屏東農業科技園區為低。
業者提出籌組自治團體自行管理園區想法,市府也表贊同支持,業者有任何自治之想法與規劃,均可向市府提出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