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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民朋友請把握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 資格認定追溯期限提出申請
2009
09/13
18:01
陳玉芳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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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3 18:01
陳玉芳 高雄市 報導

自即日起至98年9月30日止,凡首次提出申請即符合國民年金法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補助資格認定者,一律追溯自97年10月1日起即符合補助資格,其保險費用亦得依該補助資格類別,由勞工保險局辦理保險費沖抵事宜。

國民年金保險自97年10月1日正式開辦以來,迄今即將屆滿1年。開辦之初為避免大量人潮於於同一時間湧入申請,決定開放首次申請並經核定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追溯認定期限,寬認時間自國民年金保險開辦至98年9月30日止,並於此寬認期間廣為宣導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之申請及補助方式,以保障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之申請權益。由於寬認期限將屆,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如尚未提出申請者,請把握最後寬認期限,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經)課提出申請。如未於此期限前提出,該符合補助資格之認定,將自被保險人提出申請之月份為補助起始月份,不再予以追溯認定。

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如有疑問,請逕洽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經)課或本市國民年金諮詢專線:(07)330-8580。如欲詳加了解相關各項國民年金保險內容,亦請參考內政部社會司網站:http://sowf.moi.gov.tw/09/new09.htm、勞工保險局網站:http://www.bli.gov.tw/,另提供下列諮詢專線,請多加利用。

上傳時間:2009-09-13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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